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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公告
主旨: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請繼承人依限申辦下列遺產之繼承登記。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標示:(如下清冊)。死亡日期:(如下清冊)。住址(如下清冊)
二、不動產標示:土地部分(詳如清冊),建物部分(詳如清冊)。
三、公告期間:自 110 年 04 月 01 日至 110 年 06 月 30 日 3 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四、繼承人除有下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公告期間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一)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稅賦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訴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五、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無人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六、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公告訊息:函轉內政部就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時,自110年4月1 日起得適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詳情請參閱以下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1090263515號函檢送「研商公司法人運用工商憑證申辦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查內政部109年2月11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0579號令訂定發布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申辦土地登記作業,作為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管道。因應經濟部實施無印章之公司登記文件政策,公司法人為義務人申辦土地登記時,得採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並以工商憑證辦理之,其作法準用內政部上開109年2月11日令規定。

三、公司法人為義務人並使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時,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記表,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規定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大揚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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