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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縣市政府未來具有相當大的彈性自主空間,包含三項具體措施:
一、訂定臺中市國土計畫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三、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放領農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放領農地經承領人繳清地價,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從放領取得農地(耕地)至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
這段期間興建之合法房屋(非農舍),
日後該土地經編定公告為農牧用地,
仍得依更正編定相關規定申辦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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