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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夾雜保留於申請開發基地範圍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依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第4點(七)檢討基地平均坡度:
一、基地如仍有坡度30%以上之情形,屬按上開審查原則,
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不得大於25公尺方格之等高線)分析結果,
平均坡度40%以上,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為不可開發區,
並維持原始使用地編定類別或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二、平均坡度30%以上未逾40%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
但不得配置建築物。
使用分區變更程序
申請人應製作開發計畫書圖,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1.申請開發許可。
2.申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
3.山坡地依法應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非山坡地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但申請開發範圍包括山坡地及非山坡地,
非山坡地範圍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納入水土保持計畫範圍者,
得免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填海造地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
免申請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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