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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函所示,旨揭不動產專業人員開業執照證書(證明)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放寬:
(一)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訂110年9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行政院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3、第81條之2、「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行政院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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