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業經內政部以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

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之項目:(一)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二)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三)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延長試辦至111年6月30日。

疫情期間房東不得以染疫為由,拒絕租屋居住 110-06-11
房東不得以房客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房東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同時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arrow
arrow

    蔡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