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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九點(稅費負擔之約定)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之負擔方式之解釋令。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九點(稅費負擔之約定)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之負擔方式,補充規定如下:

一、成屋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行收取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一○九年一月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一○八○二六六七九三號函釋日前,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

(二)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上開函釋日以後,該成屋之建案已於上開函釋日前以預售屋方式銷售,並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惟不得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更為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

二、前點所稱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係以房地出售基地範圍為區分。

三、第一點所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係指房地出售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且全國 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受理複丈案件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10年5月21日中市地測二字第1100020940號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表示,因應目前國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自即日起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請全國民眾持續落實遵循並配合現行三級警戒管制措施,先予敘明。
因應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考量測量人員外業期間與民眾接觸頻繁,難以維持社交距離,為防範群聚傳播風險,及維護測量人員與民眾身體健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需現場實地辦理測量之土地複丈案件,補充措施如下:
(一)土地複丈案件正常受理申請,惟受理申請之土地鑑界、分割、建物第一次測量等需現場實地辦理測量案件,受理申請後暫不排定日期,俟後續疫情趨緩後,依收件次序再行通知複丈日期,並於受理案件時詳細告知申請人本項暫緩排定複丈日期措施。
(二)已受理申請之土地鑑界、分割、建物第一次測量等需現場實地辦理測量案件,請先以電話聯繫申請人,如表明需暫緩辦理者,即暫緩該案件辦理,並告知俟後續疫情趨緩狀況,再另行通知複丈日期;如表明無需暫緩辦理者,即依已排定日期辦理,測量人員至實地測量時需落實防疫。
(三)除上述情形之複丈案件外,餘土地複丈案件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暫緩排定複丈日期措施,自即日起施行;停止施行日期,俟後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狀況,由本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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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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